【5】 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一个主体之中,如“个别的人”、“个别的马”。 而人们所说的第二实体,是指作为属而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就像种包含属一样,如某个具体的人被包含在“人”这个属之中,而“人”这个属自身又被包含在“动物”这个种之中。 所以,这些是第二实体,如“人”、“动物”。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述说一个主体的名称和定义,也一定能表述一个主体,如“人”能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具体的人,也能表述其名称。 因为人乃是某个具体的人的表语,人的定义可以用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因为某个具体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而属的名称和定义都能够表述一个主体。
   大多数存在于一个主体中的事物,无论其名称,还是其定义,都不能表述一个主体。 但是,虽然其定义不能表述一个主体,但有时却没有什么能妨碍其名称能表述一个主体。 例如,“白”就依存于身体这个主体,并被用来表述身体这个主体(因为身体被说成是白的),但白的定义却不能被用来表述身体。
   除了第一实体,所有其他事物,或者都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 这从一些个别的情况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例如,我们可以用“动物”来表述人,所以我们也可以用“动物”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 因为如果不存在可用“动物”来表述的个别的人,那么就不存在可用“动物”来表述的一般的人。 其次,颜色存在于身体中,那么也存在于某一具体的身体中,因为如果它不存在于某个具体的身体中,它也就不存在于一般的身体中。 所以,所有其他事物,除了第一实体,或者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者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 如果第一实体不存在,那么其他一切都不可能存在。
   属比种更能被称为第二实体,因为它更接近于第一实体,因为如果要说明第一实体是什么,那么,用属去说明就比用种去说明更明白,更恰当。 例如,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用人说明就比用动物说明来得更明白。 因为前者更接近于某个具体的人,而后者过于宽泛。 要说明某棵树是什么,用树说明就要比用植物说明更明白。
   而且,第一实体之所以被认为比其他事物更是实体,就在于第一实体是支撑着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其他事物或被用来表达它们,或存在于它们中。 属和种的关系,就如第一实体和其他事物的关系一样。 因为属支撑着种,人们是用种来表述属,而决不会反过来用属来表述种。 所以,根据这些理由,可以说属比种更是实体。
   属自身,如果没有一个属还兼为种,就不会有一个属比另一个属更是实体,因为并不存在用人来说明个别的人比用马来说明个别的马更为恰当的问题。 正如那些第一实体自身一样,不会有某个第一实体比另一个第一实体更是实体,因为不会有某个人比某头牛更是实体。
   除了第一实体,其他事物中只有属和种可以被称作第二实体,因为在所有的表语中,只有它们能够清楚他说明第一实体。 如果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是什么,或者用属说明,或者用种说明,而且,用“人”比用“动物”说明更加恰当。 但是,如果用别的东西来说明,如用“白”、“跑”或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来说明,这对于要说明的事物就不合适了。 所以,在其他事物中,只有属和种可以被称为实体。
   由于第一实体乃是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所以,第一实体乃是在最主要意义上的实体,第一实体和其他一切事物的关系,正如第一实体的属与种和其他事物的关系一样,因为其他所有的东西都是被用来表述它们的,你可以说某个具体的人是有教养的,同样也可以说人和动物是有教养的,其他情况也是如此。
   所有的实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 因为第一实体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 第二实体显然也是如此: 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 我们可以用“人”来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具体的人,但它并不存在于主体中。 因为“人”并不存在于某个人中;同样,我们可以用“动物”来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人,但动物并不存在于某个人中。 一事物依存于一个主体,并不妨碍我们可以用这一事物的名称来表述一个主体,但是,它的定义不能用来表述一个主体。 第二实体的定义和名称都可以用来表述主体。 人的定义就可以用来表述某个特殊的人,动物的定义也是如此。 所以,实体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
   但这种特性并不为实体所独有,属差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 因为我们可以用“有足的”、“两足的”来述说作为主体的人,但它们并不在主体中,“有足的”、“两足的”并不在人中。 用属差来述说的东西,也可以用属差的定义来表述,如,我们可以用“有足的”述说“人”,也可以用“两足的”定义来表述“人”,因为人是“有足的”。
   实体的部分存在于作为主体的整体中,这个事实不必令人担心,这样的部分不是实体。 因为当我们说。 某物存在于主体中时,并不意味着这些东西是作为部分依存于某物。
   实体和属差都有这样的特性,全部由它们所表述的东西,都是同名同义的。 所有由它们所表述的东西,既有个体,也有属。 第一实体从来不表述任何事物,因为它并不述说任何主体,在第二实体中,则可以用来表述个体,而种既可以用来表述属,也可以用来表述个体。 同样,属差也可以用来表述属和个体。 属和种的定义都适用于第一实体,种的定义适用于属。 因为被用来述说表语的,全都可以用来述说主语。 同样,属差的定义也能够适用于属和个体。 “同名同义的”这个词可用于既有相同名称,又有同样定义的事物。 正如在由实体和属差所表述的全部命题中,都是被同名同义地表述着的。
   所有的实体,似乎都在表示某一“这个”,而相对于第一实体来说,它所表明的是一“这个”,更是无可争辩的真理。 因为它所表明的东西是不可分割的,在数目上是单一的。 从表面上看来,第二实体似乎也同样表明的是某一这个,例如,当我们说到“人”或“动物”时就是这样,但这并不是真的。 它更多地表明的是某种性质,它不像第一实体那样,是单一的主体,我们说“人”和“动物”,并不是一件事物而是多种事物。 但它们所表明的不是某种笼统的性质,如“白的”。 因为“白的”除了表明性质以外,别无所指。 而属和种决定了实体的性质,这些性质表明它是什么实体,而且,种所确定的性质的范围要比属所确定的更宽泛。 因为说“动物”,就要比说到“人”包含得更多。
   实体自身没有相反者。 因为有什么东西能和第一实体相对立呢? 例如,某个具体的人或某一具体的动物,它们是不会有相反者的。 不仅实体无相反者,而且其他许多事物也没有,如数量,“两肘长”或“三肘长”是不会有相反者的,“10”和其他同类数目也都没有相反者,除非有人说“多”和“少”、“大”和“小”是相反者,但确定的量是决不会有相反者的。
   实体似乎不具有更多、更少等程度上的不同,我说的意思,并非指实体之间没有更是实体,以及较远于实体的实体(因为这点已经说过了,是有的),我是说,实体自身不容许有程度上的不同,例如,人这同一个实体,就不可能会更多地或更少地是一个人,无论是和他自己比较,还是和别人比较,这个人也不会比另一个人更多地或更少地是一个人,正如一个白色的东西不会比另一个白色的东西更多地或更少地是白色的东西,就好像一个美的东西不会比另一个美的东西更是一个美的东西。 也许同一事物的同一种性质,在不同的时间里,会在程度上有所区别,例如,身体的白净,现在就可能比过去更白净;热的东西,在不同的时间里可能会显得或者更热,或者不太热。 所以,实体不能被说成更多地或更少地是实体。 因为现在的某人不会比从前更是人,其他的所有实体也是如此。 所以,实体没有更多或更少的问题。
   实体独有的特征似乎是,在数目上保持单一,在性质上可以有相反的性质。 除实体外,其他事物并不具有这种特点: 在数目上保持同一,又可容受相反的性质。 如“颜色”,虽然在数目上保持同一,但同一种颜色不可能既白又黑,某一行为自身,在数目上是单一的,但不可能同时既是善的又是恶的。 除实体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这样。 实体不仅能在数目上保持单一,而且能容受相反的性质,如某个人,在数目上始终是同一个人,但他有时白,有时黑,有时发热,有时发冷,有时行善,有时行恶。 而其他的事物则不会这样。 虽然人们可能会认为,命题和意见有相反者,因为同一个命题可能会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如“他坐着”,当他坐着时,这句话是真实的,但他一旦站起来了,这句话就是虚假的;意见也是一样,当有人坐着时,认为他坐着的意见就是真实的,当他站起来后,如果还坚持这个意见,那么这个意见就是虚假的了。 即使承认这一点,但在发生变化的方式上还是有差别的。 实体有相反的性质仍是在它自身中发生变化,一事物由热变冷(是发生了性质变化),由白变黑,由善变恶,都是在自身之内发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每一可接受相反者的实体都要经历自身变化。 而命题和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它们自身都是保持不变的,如果它们有了相反的性质,那是因为事实本身发生了变化。 因为“他坐着”这句话始终没有改变,只是由于事实发生了变化,才变得有真实和虚假之分。 意见也是如此。 因此,就实体在自身之中发生变化的方式来说,具有相反的性质,乃是实体的特点。
   即或有人坚持说,命题和意见是个例外,它们具有相反的性质,这种看法也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命题和意见如果有了这种相反的性质,事实上并不是命题和意见自身,而是某些别的东西发生了变化。 因为人们是根据事实自身的存在与不存在,来判别命题的真实和虚假的。 命题自身并没有相反的性质,因为绝对不会有什么东西能改变命题和意见的性质,它们自身不可能发生变化。 所以,它们不可能有相反的性质。 但实体自身则允许有相反的性质,这种相反的性质是在它们自身的意义上被述说的,变得健康以及害了疾病,白以及黑,诸如此类的相反的性质,都是在实体自身的意义上被述说的。 所以,实体具有这样的特点,它既在数目上保持同一,而且通过自身变化而具有相反的性质。 关于实体我就说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