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所谓“性质”,我是指决定某一事物如此这般的原因。 性质可以在多种意义上被述说。 有一类性质我们叫做状况和习性。 状况与习性又有不同,前者比后者更持久、更稳定。 各种知识和德性就是状况或品质。 因为知识似乎很能持久,而且难以忘记(虽然人们可能只是在中等程度上掌握了知识),除非发生极大的变故,如疾病或其他类似的事情。 德性也是一样,如公正、节制以及所有类似的事情,这些德性似乎难以被取代,难以发生变化。 而习性则是易于动变的性质,如热和冷、疾病和健原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 一个人就是由这些而处于某种特殊的状态,但他很快就会由热变冷,由健康变为疾病缠身。 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除非某习性由于经年累月偶然成为人的本性,它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改变,那么我们也许就可以把它叫做状况或品质了。 很显然,人们倾向于把这样一些更为持久、更不易变化的性质叫做状况。 因为那些不能握有知识而且易于变化的人,就不能说他们具有品质,虽然他们在知识方面处于某种坏的或好的习性。 状况和习性的差别就在于,后者易于变化,而前者则更持久更稳定。 所有的状况、品质也是状态,而所有的习性并不一定是品质,因为有某种品质的人同时就有某种习性,具有某种习性并不拥有某种品质。
   另一种性质是,由于具有这种性质,我们说某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或健康,或有疾病,简单他说,人们用这种性质未述说所有天生的能力或无能。 我们说某人具有这样的性质,并不是由于某人具有某种习性,而是由于他具有某种天生的能力或无能,使他善于做某种事情或不受某种事物的影响。 比如我们说有些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并不是由于他们具有某种习性,而是指他们拥有一种易于从事某种事情的天生能力,我们说某些人是健康人,是由于他们具有抵抗一般疾病的天生能力,说有些人是多病的人,乃是由于他们不具有这种抵抗疾病的天生能力。 硬的东西和软的东西也是一样,说一个东西硬就是由于它具有某种不易被击碎的能力,说它软是由于它不具有这种能力。
   第三种性质指感受的性质和承受。 这一类事物如甜、苦、酸,以及所有诸如此类的事物。 冷与热以及白与黑也属于这一类事物,这些事物显然是性质。 因为拥有它们的事物乃是由于它们而被说成是如此的,如蜂蜜自身即包含有甜,所以被说成是甜的;身体自身即包含着白色,所以被说成是白的,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
   但是,这类事物被称为感受的性质,并不是因为拥有这些性质的事物以任何方式受到了作用。 蜂蜜并不是因为受到了某种方式的作用而被称为甜的。 对这一类的其他事物也是如此。 同样,热和冷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也不是因为拥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受到了任何方式的作用,而毋宁是我们所说的这种性质对感觉产生了某种作用,因为味觉就是受到了甜或酸的的影响,触觉是受到冷或热的影响,其他同类事物也是一样。
   白色、黑色以及其他颜色虽然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但与我们以上所说过的那些事物并不是在同一意义上说的,它们作为感受的性质主要因为它们是作为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 很显然,颜色的多种变化,事实上就是作为某种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因为当人们害羞时就会脸红,恐惧时脸就会变得苍白,如此等等。 一个天性羞涩或天生胆怯的人就更是如此,一旦他的身体有了某种习性,他的脸上就会出现相应的颜色。 伴随着羞怯所发生的这种身体变化也是由于他的体质构造所造成的,所以说,类似颜色的产生是自然的。 所有这一类情况,如果是由于某种经常的持久的作用所引起的,就叫做感受的性质,如果某人皮肤白或黑属于天生的构造,那么它就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它,我们才被说成是如此这般的人。 如若由于长期的疾病或日光暴晒而产生了同样的白或黑,而且将不会轻易改变颜色,甚至终生不变,那么它也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我们也是由于它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 但是,那些容易毁坏而且很快就会消失掉的、作为事物结果的状态,却只能被说成是承受,因为人们并不是由于这些状态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一个由于害羞而变得脸红的人,就不能被说成是红皮肤,一个由于恐惧而变得脸色苍白的人,就不能说他是白皮肤,而毋宁说它们是受了某种方式的作用,所以,这样的事物只能被说成是影响,而不是性质。
   同样地,灵魂也存在着感受的性质和承受,那种作为作用的结果而与生俱来的事物,诸如疯狂或性情暴躁,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这些,人们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如脾气暴躁的人或疯八而且,那些并非天生、而是由于某种变故引起的疯癫,如若难以根除,或者完全无法治疗,那么我们就说它们是性质,因为人们被说成是这样一类人就是由于它们。 但作为变化很快的偶然事件之结果的事物,则只能是感受。 例如,若某人因烦恼而发怒,就不能说他是脾气暴躁的人,我们说,他是受了某种事情的影响。 所以,这样的情况只能是感受,而不是性质。
   第四种性质是所有事物的形状和外表形式,除此以外,还有直和曲,以及所有这一类事物。 正是由于这样的性质,事物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 比如,由于三角或四角,由于直或曲,事物才具有一定的性质。 的确,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于它的形状或形式而获得的。 “疏松”和“稠密”、“粗糙”和“光滑”,似乎也表明事物性质,但这些词显得并不属于性质,事实上,这些词毋宁说表明的是部分的位置: 一件事物各部分相互问如果排列很紧凑,那么它就是“稠密”的,如若事物各部分离得较远,就是“疏松”的,如若某事物的各部分沿直线排列,就是光滑的,如若它的各部分有些部分竖起,而有些部分则竖得更高,就是粗糙的。
   也许还有其他性质,但主要意义上的性质我们都已经说我们说到的这些都是性质,那些或者因它们而得名,或依赖于它们的事物便在某些方面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几乎在所有情况厂,事物的名称都是从其性质的名称而取得的。 比如,一个人由于“白”的性质,就被说成是白净的;由于“有教养”而被叫做有教养的;由于“公正”而被称为公正的,在其他同类情况下也是如此。
   但是,有时有些性质本身就没有名称,因此也就不可能从它们产生出派生词来,比如善跑者、拳击家的名称就不是从性质而来,而是从其天生的能力获得的。 因为这些能力并没有一个特别的名称,但各种关于它们的知识有名称,我们就根据这些知识的名称而把某人称作拳击家或角斗士。 我们用知识的名称来表示习性,每种知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拳击术、角斗术,而那些具有这种习性的人就是从这种知识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的。 有时,虽然某一性质具有十分确定的名称,但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却并非从这种性质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比如作为德性的结果,我们说某人是善良的,我们说他善良乃是因为他有德性,善良这个同并不是从德性这个词派生出来的。 不过,这一类的事情并不常有。 所以,那些所谓有性质的事物,或者是从所说的性质而获得名称,或者在其他方面出之于它们。
   性质具有相反者,此如公正和非公正是相反的,白与黑是相反的,等等。 那些由此而具有性质的事物也是这样,比如公正的事物和不公正的事物是相反的,白的东西和黑的东西是相反的。 但并非所有的性质都是如此,比如红的或黄的,或任何这一类的颜色,就没有相反者,虽然它们都是性质。
   两个相反者中,如若其一是性质,那么另一也是性质。 只要我们比照一下其他的范畴就会十分清楚: 不公正和公正是相反的,公正自身是性质,所以不公正也是性质。 因为不公正并不属于其他范畴,如数量、关系、地点,或者任何其他范畴,一切属于性质范畴的其他相反者也都是这样。
   性质可以有更多或更少。 因为,一个东西可以被说成比另一个东西更白或没有另一东西白,一事物比另一事物更公正;某一个别事物可以更多地具有某种性质,白的东西可以变得更白。 但并非所有的性质都是这样,只有大多数的性质是如此。 如若说公正自身或任何其他刁性有程度上的不同,那么困难就会产生出来,并引起争论,有的人认为公正自身或健康自身毫无疑间是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的。 他们说,一个人可以比另一个人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健康或公正,对于有教养或其他习性也是如此。 但无论如何,这些具有性质的事物有程度上的差别乃是无可置疑的。 一个人可以比另一个人更有教养或更公正、更健康,对于其他的情况也是如此。
   但三角形和正方形似乎没有程度的差别,其他的任何形状也不存在程度上的不同,因为,所有的三角形或圆形都符合“三角形”或“圆形”的定义。 那些不符合其定义的事物也没有一个比另一个更多或更少地是“三角形”或“圆形”,一个正方形不会比另一个长方形更是一个圆形,因为它们都不符合圆形的定义。 简单他说,如若两件事物都不符合某一确定的定义,那它们根本就不能进行比较。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性质都允许有程度上的不同。
   以上所说的这些特性并不为“性质”范畴所独有;但只有“性质”范畴可以使用“相同”或“不同”这样的词。 因为一事物和另一事物相同只是就某种性质而言的。 所以,性质的独特之点就在于它能使用“相同”或“不同”这样的词。
   如若有人说,在说明性质时,事实上我们列举了许多属于关系的词,对此我们不必担心。 因为我们把状况和习性说成是关系词。 事实上,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种”都是相对于某事物来说的;但个别事物并不是这样,因为知识作为种在本性上是相对于某一外在于它的事物而说的,因为知识乃是某事物的知识。 但个别的知识并不能这样加以说明,例如,我们就不能用某种事物来述说语法的知识或音乐的知识。 因为如若它们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关系,那么只能相对于它们的种或知识而被看作是关系。 也就是说,我们把语法叫做某事物的知识,而不是某事物的语法;把音乐叫做某事物的知识,而不是某事物的音乐。
   所以,个别知识并不属于关系范畴,人们由于拥有这些个别的知识而被看作是这样的人。 这些个别知识是人们所拥有的东西,而不是“种”或一般的知识,所以人们被称为“熟练的”或“老练的”。 由于这些个别的情况我们便被认为有这样的性质,所以,这些个别的知识自身当然属于性质范畴,而不属于关系范畴。 而且,如若某事物碰巧既是关系又是性质,那么把它归属到这两类范畴就完全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