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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篇(秦典华 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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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这样一些事物被称作关系、它们或者通过别的事物、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而被述说。 如“较大的”就是与别的事物比较而被说成是较大的,因为当我们说某物较大时,就是指它比别的事物大。 我们说某物是“两倍”的,乃是说它是其他某物的两倍。 其他同类的事物也是一样。 还存在着一些属于关系的事物,如习性、状况、感觉、知识、姿态,因为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别的事物来加以说明,而不可能用任何其他方法来说明,一种状况得用另一种状况来说明,一种知识得用另一种知识来解释,一位置得用另一位置来述说,其他属于关系的事物也都是如此。 通过别的事物来说明自身的、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都属于关系。 如一座山乃是与另一座山相比较而是大的,因此山的“大”就可以说属于关系。 “相似”也是通过与其他相同事物的比较而相似,其他一些类似的事物也都可以同样地被说成是关系。 躺着、站着、坐着,乃是某种特殊的姿态,而姿态自身是相对而言的,躺、站、坐,它们自身并不是姿态,但它们的名称则是从我们刚才所说到的这些姿态而来的。
   关系有时有相反者,如德性和邪恶就是相反的,这两个词都属于关系范畴。 知识和无知是相反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关系都有相反者。 “两倍”和“三倍”就没有相反者,而且诸如此类的事物都没有相反者。
   关系似乎有时可以允许有更多或更少。 “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这样的字眼。 这些词都属于关系范畴。 “相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相同”,“不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不同”。 然而,并非所有的关系都可以具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的不同,因为“两倍”就不能被说成“更多的”或“更少的”两倍。 诸如此类事物都是如此。
   所有的关系都有和它们相互相关的东西。 如“奴隶”乃是“主人”的奴隶,“主人”乃是奴隶的主人。 “两倍”是指一半的两倍,“一半”是指两倍的一半。 “大”是指比某一较小的事物大,“小”是指比某一较大的事物小。 所有的关系都是这样。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系词的格或语法的复杂变化会有所不同。 例如,知识乃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是被知识所认知的东西,感觉乃是被感觉对象的感觉,而被感觉对象乃是通过感觉而被感觉到的东西。
   但有时这种相互关系似乎并不存在。 一旦出了差错,这种相互关系就不能被正确地表达出来。 例如,如若说羽翼是鸟的羽翼,那么这里便没有相互关系,羽翼和鸟并不是相互关系。 把羽翼规定为鸟的羽翼,这开头就是用词不当。 因为只有在作为有羽翼的生物,而不是作为鸟时,才能说它是有翼的,许多其他的东西并不是鸟,但有羽翼。 如若我们使用了恰当的词,相互关系就会马上出现。 例如,羽翼乃是有羽翼生物的羽翼,有羽翼生物乃是因为羽翼而成为有羽翼的生物。
   有时,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来正确他说明相互关系,这时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新词。 例如,“船的舵”,而“船的”一同不宜于说明相互关系,因为舵并不必然属于作为船的船,有些船就没有舵,所以,舵和船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关系,“船”并不是“舵的船”,虽然舵是船的舵。 因为这里并没有适当的词,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词,以适应这种情况,并且以便说得更精确一些,舵乃是“有舵之物”的舵。 如若我们有了恰当的表达,那么这两个同之间便有了相互关系。 有舵之物乃是由于它的舵而成为有舵之物。 一切其他的类似情况也是如此,例如,规定“头”和“有头的东西”有相互关系,要比规定“头”和“一个动物”有相互关系来得更为恰当。 作为动物的动物并非必然有头,许多动物就没有头。 理解那些没有适当名称之事物的最佳方法,是把从与原来相关事物得来的名称,应用到与它们有相互关系的事物上,就像上面的例子,“有羽翼的东西”一词就是从”羽翼”一词而来,“有舵之物”就是从“舵”一词而来。
   所以,所有的关系,都有与它们相关的事物,如若对它们加以正确地规定的话。 我必须增加这个附加条件,因为,如若相互关联的事物碰巧是以随便的不精确的方式被说出来的,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相互关系了。 我是说,只要有适当的名称,事物便会存在相互关系。 如若我们从两个并不能说明关系,而且其意义不相于的名称中,拿出一个名称,便不会有相互关系。 例如,我们规定“奴隶”和“人”、“两足的动物”或其他这一类的东西相联系,而不是规定它和“主人”相联系,那么便不会有相互关系,因为这里所关联的事物是不确切的。 再者,如若两件事物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为了说明另一事物使用了适当的词,即便我们撇开它的所有不相干的属性,只要剩下相关联的属性,那么所说的相互关系也会存在。 例如,和“奴隶”相关的是“主人”,假如我们撇开他的所有其他不相干的属性,诸如他是“两足的”、“能获取知识的”、或者“人”,而只剩下他作为“主人”的属性,那么,“奴隶”便会有相互关联的事物,“奴隶”意味着是“主人”的奴隶。
   但如若用一个不正确的名称来说明相互关联的事物中的一事物,即便我们除去它的其他属性,只剩下相互关联的属性,那么也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 如若把“奴隶”规定为和“人”相关,并把“主人”这一属性从“人”那里拿开,那么在“人”和“奴隶”之间就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 如若把“羽翼”规定为和“鸟”相关,并把“有羽翼的东西”的属性从鸟这里拿开,则羽翼便没有相互关联的东西,那么羽翼便不可能有相互关联的东西了。
   所以,应该对相互关系的词作确切的说明,如若已经有了名称,那么便会轻而易举,如若没有适当的名称,我们就得制造一个名称。 很清楚,一旦有了适当的名称,所有的关系词都会有相关的事物。
   相关的事物被认为是同时存在的,总的说来这是对的,例如,“两倍”和“一半”就是这样,“一半”存在也就同时意味着“两倍”存在,“主人”的存在也就蕴含了“奴隶”的存在,如若“奴隶”存在,“主人”也必然存在。 在所有同类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而且,一个不存在了,另一个也必然不存在,例如,没有,‘两倍”便没有“一半”;反之,没有“一半”也就没有“两倍”。 在所有同样情况下都是如此。 认为相互关系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观点,似乎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正确。 因为知识的对象似乎就先于知识而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获得事物的知识之前,事物就已经存在了。 因为,我们的知识与知识的对象同时存在只是极个别的情况,或者说绝无仅有。
   如若知识的对象一旦被取消,那么知识自身便不复存在了,但相反的情况则不会出现,如若知识的对象不再存在,也就不可能再有任何知识了,就不会有任何东西可以认知了。 但是,即使我们还没有关于某一特殊对象的知识,对象自身也依然存在。 例如,使圆的面积等于正方形的面积,如若这也可以被称为知识的对象的话,虽然它作为知识的对象是存在的,但还没有关于它的知识。 如若所有的动物都不存在,则根本不可能存在知识,尽管这样,知识的对象却依然存在。
   对于感觉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感觉的对象似乎先于感觉活动。 如若感觉对象消失了,那么感觉便也会消失。 而感觉消失了,则感觉的对象仍然存在,因为感觉首先涉及的乃是被感觉到的物体,然后是感觉在其中发生的物体,所以,如若取消了感觉对象,那么也就取消了物体自身,因为物体自身就是感觉对象。 物体不存在了,感觉也会随之而消失。 取消了感觉对象,也就取消了感觉。 但取消了感觉却不会取消感觉对象。 如若动物自身被消灭了,感觉也就会被消灭,但感觉对象仍然存在,诸如物体、热、甜、苦以及其他所有能被感觉到的东西。
   而且,感觉乃是和进行感觉的主体同时存在的,因为动物是和感觉同时存在的。 但感觉对象则先于动物和感觉。 这样的东西如水、火(动物就是以这些东西为质料结合而成的),在所有这些东西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且先于所有的感觉活动。 所以我们认为,感觉对象似乎是先于感觉的。
   实体是否像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不能被说成是相关的,这尚是一个难题。 也许对第二实体来说可能会有例外,关于第一实体,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无论是它的整体还是部分,都不可能是相对的。 某一个人或某一头牛决不可能是相对于任何其他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或牛。 相对于第一实体的部分来说也是如此。 某只手并不是相对于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只手,某个头也不是因为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个头,我们把它们叫做某个人的手和头。 相对于第二实体也是如此,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例如,“人”并不是相对于某个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牛”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牛”,“木头”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木头”,但木头作为某人的财产而不是在木头自身的特性上,可以被认为是相对的。 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实体几乎不可能是相对的。 但有时某些第二实体则可能有例外的情况。 例如,“头”指的是某个人的头,“手”是指的某个人的手,这些似乎是相对的。
   如若我们充分地定义了关系的含义,那么要证明没有任何实体是相对的,虽然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但的确也是极其困难的。 相反,如若我们定义并不充分,如若只有这些事物是相对的(这些事物的存在就在于与其他对象相关),也许便可以找到某个答案。 前面的定义无疑地可以适用于所有关系。 但事实上,一事物要相对于其他事物来述说,并不等于它就必然是相对的。
   从以上所说,可以看得很清楚,如若有人确切知道某物是相对的,那么他也一定确切知道它是和什么相关。 这从事物的表面上就可以看清楚,假如有人知道某一这个是相对的,作为相对的东西和相对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东西是同一的,所以他也一定知道和这一事物所相对的其他事物是什么,因为他如若根本不知道它相对的事物是什么,那么他也不可能知道它是不是相对的。 这可以用一些个别事例说明。 假如有人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是“两倍”,那么他也一定同时知道它是什么的两倍。 假如他不知道它是某个确定事物的两倍,他也就不可能知道它是“两倍”。 再者,如若他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更美丽,那么他也就必然同时知道,它比什么东西更美丽。 所以他不会含糊他说,这东西比不大美丽的事物更美丽。 这根本就不是知识,而只是一种假设,只是知道它比不太美丽的东西更美丽乃是不确切的,因为可能并没有什么东西不如它美丽。 由此显然可见,确切地知道一事物为关系的人,也一。 定会知道和它相关的事物是什么。
   头和手,以及其他这类的东西都是实体,人们不需要必然知道它们和什么东西相关,也能够确切地知道,这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什么。 因为人们并不必确切地知道这个头或这只手是谁的。 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些东西以及类似的东西并不是相对的,既然这样,那么肯定实体不是相对的也就是正确的了。 对于这样的问题,如若不作出更为详尽的研究便要简述出来,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详细地提出这些观点并不是完全无用的。